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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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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乃是一种独特且重要的合伙法律形式,与普通合伙相比较,前者在责任承担的设计上独具特色。
在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需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若有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则该等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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